無錫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落實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江蘇能源監管辦《關于貫徹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蘇發改規發〔2025〕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規定,推動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質量發展,現結合有關文件精神,提出實施細則如下。
一、做好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分類
(一)采用全部自發自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其開發規模原則上應不大于用戶變壓器總容量。
(二)鼓勵全額上網的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以集中匯流方式接入公共電網。
(三)在高速服務區紅線內建設的項目,以及利用學校、醫院等公共機構建設的項目原則上按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利用高速公路邊坡、高速高架路聲屏障、園區道路圍欄、農村道路、村莊內部道路建設的項目,依據國家要求按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四)項目投資主體可根據電力用戶負荷、自身經營狀況等情況,變更上網模式一次或變更為集中式光伏電站,同時進行備案變更并告知備案機關,電網企業協助做好接網調整,項目投資主體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重新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二、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
(五)全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屬地備案管理,各類項目按照企業投資有關管理辦法履行備案程序。項目投資主體按要求提交備案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非自然人投資開發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不得通過隱瞞場地租用關系以房屋產權人名義備案,后期從產權人名下賬戶提取發電收益等手段牟取利益。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備案機關應根據《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要求項目責令限期改正。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自然人選擇備案方式,可由電網企業集中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在江蘇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上備案;由電網企業集中代理備案的,原則上每周在江蘇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上進行一次集中代理備案。電網企業做好戶用光伏的甄別和管理,在代理備案環節對項目自然人身份證明,在提交并網申請環節對自購設備發票等支撐性材料進行評估確認。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投資主體在江蘇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上提交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時,根據《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蘇政發〔2017〕88號)文件要求,在江蘇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上進行備案,明確項目名稱、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上網模式等規范性實施要素。如委托他人辦理,經辦人須提供委托書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
(七)項目自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向備案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未開工建設且未申請延期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予以提醒,經提醒后項目仍未作出處理的,備案機關移除項目向社會公示的備案信息,項目單位獲取的備案證明文件自動失效。
三、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服務水平
(八)全市建立配電網可開放容量按季度發布和預警機制,市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等有關單位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原則上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5日內組織電網企業通過政府官網、電網企業門戶網站、網點營業廳、網上國網APP等渠道公布本地區本季度可開放容量信息;對可開放容量不足地區,電網企業需向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級備案機關報備,并向社會公開預警。
(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做好選址工作,并及時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申請,取得電網企業并網意見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建成后需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建檔立卡系統填報相關信息。
(十)自然人戶用光伏發電項目申請并網意向受理時,須提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項目備案證明文件、發電地址權屬證明、并網意向書等材料。
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光伏發電項目申請接網時,須提供項目投資主體營業執照、項目備案證明文件、發電地址權屬證明、并網意向書、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等材料。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的,還需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協議或發電地址租賃協議;由經辦人辦理的,還應提供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辦理委托書。
(十一)電網企業出具并網意見應當以分布式光伏發電接入電網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結果為依據。當可開放容量不足時,電網企業應當告知項目投資主體并按照申請接入電網順序做好登記,并綜合制定解決方案,明確配電網改造完成時限,具備條件后按照申請順序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全部自發自用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受可開放容量限制按流程并網。
(十二)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滿足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建設條件、電網接入點等因素,結合實際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工作。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免費提供接入系統相關方案。
(十三)鼓勵投資主體以“光伏+儲能”、光儲充一體化、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源網荷儲一體化聚合等形式開展分布式光伏建設,具有自發調節能力、主動參與虛擬電廠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優先接入電網。鼓勵分布式光伏通過聚合商聚合參與綠色電力交易。
四、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監管
(十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及按集中式光伏備案的項目,項目建設場所必須合法合規,手續齊全,產權清晰,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應當滿足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防水、防風、防冰雪、防雷等有關要求,預留運維空間。項目業主為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需嚴格執行設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等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并做好驗收工作。
(十五)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后連續三個月未發電,電網企業應當予以提醒,經提醒后三個月內項目仍未發電的,電網企業告知投資主體或向社會公示后,對項目進行銷戶處理;在已銷戶地址重新建設或遷移安裝地址的,須重新辦理備案、并網等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手續。
(十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嚴格按照備案容量進行建設并網,對擅自并網或超容量建設的項目,由供電公司通知予以整改,經通知后一個月內仍未作出整改的,供電公司按照《供電營業規則》等規定對項目予以解網。
(十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GB/T 29319-2024)。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時須同步做好“可觀、可測、可調、可控”裝置安裝調試和接入系統建設,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鼓勵存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加大投資建設改造力度,開展“四可”裝置安裝調試和接入系統工作。
(十八)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開展改造升級工作,應用先進、高效、安全的技術和設備。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當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故事件,鼓勵分布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
(十九)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中遇到的共性問題,由市級相關部門統籌進行協調解決。
五、附則
(二十)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3日,《無錫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錫發改能源〔2015〕19號)同時廢止。實施期間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1.無錫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指南
1-2.無錫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指南
附件1-1
無錫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指南
為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5〕7號)《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江蘇能源監管辦關于貫徹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蘇發改規發〔2025〕2號)要求,規范無錫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促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形成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辦事指南,供各項目投資主體參考。
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流程
(一)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
備案方式: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自然人自由選擇備案方式,可由供電企業集中在江蘇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上代理備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在江蘇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上備案。非自然人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不得以自然人名義備案。
自然人自行備案流程:線上填報備案申請,(賬號和項目信息中單位名稱填寫“個人姓名”、證照類型選擇“其他”、證照號碼填寫“身份證號”、法人姓名填寫“個人姓名”、登記注冊類型和控股類型選擇“其他”;備案真實性承諾書,自然人簽字+按手指印,并上傳)。
供電公司代備案流程:由自然人本人或經辦人(需提供委托書)向屬地供電部門提交完整的備案資料;屬地供電部門審核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集中進行代理備案;備案通過后,由屬地供電部門通知用戶,開展后續業務受理。
備案需提交的資料:符合《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蘇政發〔2017〕88號)文件要求,并明確項目名稱、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上網模式等規范性實施要素。
(二)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
備案方式:按照“誰投資、誰備案”原則,由投資主體自行在江蘇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上備案。
備案流程:線上填報備案申請。
備案需提交的資料:符合《江蘇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蘇政發〔2017〕88號)文件要求,并明確項目名稱、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上網模式等規范性實施要素。
二、備案網址
江蘇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tzxm.fzggw.jiangsu.gov.cn
三、全市備案部門咨詢電話
略
附件1-2
無錫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指南
一、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
(一)業務辦理流程
1.并網意向受理及回復→2.現場勘查→3.接入系統工程→ 4.并網檢驗
(二)業務辦理說明
1.并網意向受理及回復所需提供材料
(1)發電主體資格: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身份證、軍人證、護照、戶口簿或公安機關戶籍證明等)。
(2)發電地址權屬:房屋產權所有證(土地證或宅基地證或鄉鎮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等)。
(3)項目備案信息:自行到備案機關辦理項目備案的,需提供項目備案文件。委托供電企業代為辦理項目備案,在提交并網意向申請時,需提供項目名稱、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類型、建設規模、上網模式等備案所需信息,待完成備案手續后,供電企業方可正式受理并網意向申請。
(4)項目結算信息:與申請戶名一致的銀行卡卡號、開戶行、聯行號。建議提供Ⅰ類銀行賬戶。
如委托他人辦理,需同時提供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授權委托書。
(注意:a.對于委托供電企業代辦備案手續的,供電企業按周集中向備案機關備案。自然人需對提供的備案信息真實性負責,可能存在代為備案不通過的風險。
b.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需與發電項目地址產權人一致。
c.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余電上網。)
2.現場勘查
正式受理并網意向后,供電公司將按照與自然人約定的時間,到現場確認是否具備接入條件。對于具備接入條件的,供電公司將在10個工作日內,為自然人制定并答復接入系統方案。若項目所在區域電網,因可開放容量不足等原因,暫不具備接入條件的,供電公司將在勘查意見單中注明不可接入的原因,并根據自然人意愿納入排隊登記。
3.接入系統工程建設
(1)自然人在取得供電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統方案后,方可開展后續項目設計建設工作。
(2)自然人購置的逆變器等主要設備應符合國家和電力行業標準規定,并滿足電力運行數據采集、并離網控制、無功功率調節及發電功率柔性調節的要求,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為保障電網系統穩定及設備設施安全,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按照調度管理關系接受相應平臺的遠程調控或智能裝置就地調節,禁止擅自設置或者預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配套建設了儲能裝置,則針對光伏逆變器的遠程調控和就地調節可優先通過調節儲能方式進行等效替代。
4.并網檢驗
(1)為確保用電安全,并網檢驗前不得私自進行設備并網調試;待并網檢驗與調試通過后,項目方可轉入并網運行。
(2)工程竣工后,自然人需及時提交并網檢驗申請,供電公司將在受理申請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并網檢驗、計量裝置安裝、合同及協議簽訂、并離網控制、無功功率控制模式與柔性調節調試工作。
5.注意事項
(1)供電公司在并網手續辦理,以及后續結算服務全過程,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如需了解政策或辦理進度,可聯系客戶經理,或撥打95598供電服務熱線進行咨詢,也可通過“網上國網”查詢辦理進度。
(2)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相關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試驗單位由自然人自主選擇。
(3)自然人需提供正確的銀行賬戶信息,若信息發生變更請及時告知供電公司,以免影響上網電費結算和國家補貼轉付,上網電費和補貼標準按國家、地方有關政策執行。
(4)根據產權分界點劃分,光伏電站屬于客戶資產,不屬于供電公司運行維護范圍。若光伏電站出現故障,請自行聯系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運維。
二、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
(一)業務辦理流程
1.并網意向受理及回復→2.現場勘查→3.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受理→4.接入系統工程建設→5.并網檢驗
(二)業務辦理說明
1.并網意向受理及回復所需提供材料
(1)發電主體資格:項目投資主體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有權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2)發電地址權屬:房屋產權所有證(土地證或宅基地證或鄉鎮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等)。
(3)項目備案文件:備案機關出具的項目備案文件。
(4)項目結算信息:與申請戶名一致的銀行卡卡號、開戶行、聯行號。建議您提供Ⅰ類銀行賬戶。
如委托他人辦理,需同時提供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授權委托書。
(提醒: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選擇全額上網、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或者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涉及自發自用的,用戶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收到并網意向書后,供電公司將于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結果通知書,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告知投資主體不予受理的原因。)
2.現場勘查
正式受理并網意向后,供電公司將按照與投資主體約定的時間,到現場確認接入條件,若項目所在區域電網,因可開放容量不足等原因,暫不具備接入條件的,供電公司將在勘查單中注明不可接入的原因,并按照投資主體的意愿納入排隊登記;若具備接入條件,供電公司將根據接入系統設計要求,一次性提供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所需的電網現狀、電網規劃、接入條件等基礎資料。
3.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受理與答復
投資主體自行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接入系統設計工作。
接入系統設計工作完成后,投資主體需及時向供電公司申請接入系統設計方案研究,并同步提供設計單位資質材料,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的內容完整性和規范性符合相關要求的,供電公司將正式受理;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供電公司將出具《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不予受理通知書》,并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及需補充資料。
受理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供電公司將根據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會同您研究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并出具書面答復意見,接入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并網項目,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接入電壓等級110千伏(66千伏)并網項目,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意見。
4.接入系統工程建設
(1)投資主體需在取得供電公司并網意見后再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建設,避免因接入受限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無法并網而造成損失。
(2)投資主體需按照答復的接入系統方案和研究后的設計文件開展工程建設,逆變器等設備選型應符合國家和電力行業標準規定,滿足電力運行數據采集、并離網控制、無功功率調節以及發電功率柔性調節的要求。《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發布后申請并網的項目應當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為保障電網系統穩定及設備安全,并網的分布式光伏應當按照調度管理關系接受相應平臺的遠程調控或智能裝置就地調節,禁止擅自設置或預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配套儲能裝置,則針對光伏逆變器的遠程調控和就地調節可優先通過調節儲能進行等效替代,
5.并網檢驗
(1)為確保安全,并網驗收前不得私自進行設備并網調試。
(2)并網驗收與調試通過后項目可直接轉入并網運行。
(3)工程竣工后,投資主體需及時報驗,供電公司在受理并網檢驗申請后,將于8個工作日內完成并網檢驗與調試、計量裝置安裝合同和調度協議簽訂、并離網控制、無功功率控制模式與柔性調節調試等工作。
6.注意事項
(1)若通過網上國網渠道報裝,可在APP上查詢報裝進度。供電公司在并網及后續結算服務中,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在受理投資主體的申請后,供電公司將全程提供服務。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如果投資主體需要了解業務辦理進度,可直接對應的客戶經理聯系或撥打95598服務熱線進行查詢。
(2)投資主體出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及其接入系統工程,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試驗單位由投資主體自主選擇。
(3)投資主體需提供正確的銀行賬戶信息,若信息發生變更,需及時告知供電公司,以免影響上網電費和國家補貼資金發放。上網電費、補貼標準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執行。
(4)根據產權分界點劃分,光伏電站屬于客戶資產,不屬于供電公司運行維護范圍。若光伏電站出現故障,請自行聯系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運維。
(5)根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有關工作的通知》,請投資主體于項目并網一個月內登錄國家可再生能源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建檔立卡系統進行信息填報。網址:http://djfj.renewable.org.cn。